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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平秘字第107000968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平鎮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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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
  本場地)之服務效能及增進社會教育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
  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之申請條件如下:
  (一)於不影響公務使用下,本場地得提供本所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合法
    登記立案之學校、公司、團體、法人或個人申請使用。
  (二)申請使用本場地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會
    教育為原則。
  (三)使用本場地嚴禁商業展售、公職候選人競選活動(含問政說明會
    、政見發表會等相關政治活動)、宗教法會或喜慶宴會等活動。
三、本管理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本所行政大樓三樓禮堂及二樓電腦教室;
  場地環境設備,如附件一。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及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經本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依桃園市政府所屬區公所
  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五、經核准使用者,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申請書向
  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提出
  申請或逾期申請者,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者,申請人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
  ,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相關費用。
六、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先
  使用;申請人應同意改期或停止使用,因而停止使用者,本所應無息
  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
  ,應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蓄意破壞公物者。
  (五)曾經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八、布置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須進行場地布置、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
    徵得本所同意,並於上班時間會同本所管理人員辦理,且不得破
    壞或變動原有設施。
  (二)未經本所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布置於場地內之牆
    面、地板、舞台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或擅自啟用冷氣設備或
    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
  (三)設備或借用物品(桌子、椅子、立牌等)之搬運應自行為之,並
    應於使用後復歸,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九、電腦教室使用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十、場地使用期間,申請人應先行與本所管理人員進行會勘,記錄場地狀
  況,並自行負責本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
  場地清潔。
十一、場地使用完畢,應依下列規定回復之:
   (一)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於當日撤場,並歸還借用物品及回復原狀與
     整理場地(海報、花籃等物品自行帶走、垃圾隨手攜出,逾期
     視同垃圾處理)。
   (二)場地使用後應會同本所管理人員現場勘查,如有毀損情形,申
     請人應負責回復原狀,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回復之,屆期未
     回復者,本所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之,不足扣抵者,由申請者繳付,申請人不得異議。
   (三)申請人未參與前款會勘者,由本所場地管理人員逕行勘查確認
     ,一切損壞由申請人概括承受。
   (四)回復原狀後,應會同本所管理人員再行勘查,經確認無誤後,
     始得核退保證金。
十二、申請核退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由申請人持繳費證明或保證金收據
   ,並填具退款申請表辦理退款,申請表如附件四。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