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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員工工作士氣,促進組織
成員相互合作,發揮團隊精神,爰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案件核發禮品
禮券實施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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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處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用及約僱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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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工作績優人員之獎勵,區分為個人獎勵及團體獎勵,每年辦理一
次為原則,並於當年度十月底前辦理完竣。但有重大事蹟經處長指示
或第五點規定計算團體獎勵得獎勵組數未達前段辦理次數者,不在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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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或團體在本處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
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
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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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年獎勵名額之計算方式:
(一)個人獎勵:以本處當年度適用及比照對象之預算員額數為計算基
礎,並按職責程度分為「股長以上人員組」及「承辦人員組」二
組,各組核發人數占該組預算員額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當推薦人數等於或少於得核發人數時,核發比例以不超過推薦人
數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
(二)團體獎勵:成員人數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以組為單位,獲獎團體
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股長以上人員組」,指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
員、科長、主任、專員、股長、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承辦人員組
」則為前開人員以外之人員。
依第三點但書規定辦理之獎勵名額應分別計入第一項規定獎勵名額,
與本處每年應辦理之獎勵名額合計不得超過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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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人或團體有第四點規定所列各款事蹟之一者,應於人事單位所定期
間內由服務單位主管推薦,填具工作績優具體事蹟表(如附表),並
檢附相關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必要時,審議小組得請推薦單位報告
績優事實。提報事蹟以二年內發生為原則,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者不得
逾三年;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獎勵。
本處應組成審議小組,經由公開評審機制審議提報之具體事蹟,並將
審議結果簽報處長核定。
前項審議小組由本處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科室主管、會
計員及人事管理員組成,並由副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開審議會議評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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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為工作績優人員之個人及團體應公開表揚,獎勵案件核發禮品
禮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個人獎勵: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獎勵: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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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友及臨時人員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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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業務費科目項下一般事務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