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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開發區土地協議市價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捷開字第107012422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捷運工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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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

    開發區內公、私有土地,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結果,特設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捷運開發區土地協議市價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審查捷運開發區土地之協議市價。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捷運工程

  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指派

  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法務局、工務局及

      交通局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地政或不動產估價專業之專家學者三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桃園市不動產

      估價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公

    會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

    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且外聘委員應有二人以上

  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提
供意見。

七、本會委員及會議相關人員自接獲查估之報告書或結果時起,

  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八、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審查案件,應依行政程序

  法自行迴避。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