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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高字第108023018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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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採購教科用書有所遵循,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本於達成教學目標、減輕家長負擔及加強
    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用書採購有關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
    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學校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教科用書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
    教科用書為部定必修科目用書者,學校應選用經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
    規審定,其審定執照仍在有效期間之教科用書;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
    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得選用教育部委託技術型學校
    群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除前項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
    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材
    ,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
四、市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得聯合辦理。
    私立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應依其所定會計、採購或內部控制及稽核相
    關規定辦理。
五、學校得於採購合約,訂定由廠商負責辦理教科用書之整理、發放、換
    退、耗損、運送及弱勢扶助等事項。
六、學校應以採購決標後之書價,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辦理收取代辦書籍費事宜。
    學校應於開學日前,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各科、班選用教科用書之書
    名、版本及書價。
    學生於註冊時已備有同版本教科用書者,准予免購。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正式上課前,完成教科用書之採購及發放作業。
八、本府得督導學校辦理教科用書採購事宜,必要時得至學校訪視;督導
    或訪視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法
    改正者,應即糾正或議處。
    學校就其承辦教科用書採購業務之績優人員,得依權責予以敘獎。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