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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加強本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
列管案件之管理作業,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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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二)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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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定列管事項之管理,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或由本府指派之其他
機關(以下簡稱捷運執行機關)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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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準所稱列管案件,指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
規定所進行之下列案件:
(一)政府主管或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包括政府自辦或以民間參與方
式辦理之道路、捷運、鐵路、隧道、橋梁(路橋)、地下道、陸
橋、交通號誌設置或更新、公車候車亭、街道傢俱、排水箱涵、
衛生幹管、瓦斯幹管、共同管溝及其他所有地下管線、河川整治
、都市計畫中需要申請人配合施作供公眾使用之設施或其他不需
申請建築執照之案件。
(二)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指應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等
案件。
(三)其他申請案件:除前二款案件外,包括管線挖掘、地基調查、鑽
井、廣告物設置或其他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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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分級規範界線圖及監測計畫
等文件,應依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辦理,有關部分文件免提送之時機
,依附件三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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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現況測量之範圍及
內容,依附件四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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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施工計畫免
辦理提送之時機,依附件三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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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列管案件位於附件三之特定範圍者,提送相關文件均應委託附件五所
列之專業單位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捷運設施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提送專業單位審查時,位於潛盾隧道
段(含隧挖段)第 I 區之列管案件屬明挖工程者,捷運執行機關
或專業單位應要求施工中採自動化監測系統。
(二)定期彙整(每月至少一次)之監測報告應送專業單位審查後再送
捷運執行機關備查;若監測數據超出監測管理值時,除依本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外,應由專業單位提供後續專業處置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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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列管案件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監測儀器讀數之警戒值、行動值
及危險值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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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造人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列管案件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第
十二條規定之施工計畫及第十三條規定之監測報告時,應檢附自主檢
查表如附件六。
前項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施工計畫及監測報告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七,
申請人須於相關報告中特別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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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所辦理之列管案件,除應依本辦法第
九條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同
意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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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捷運執行機關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列管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審查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