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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7017205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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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明確規範辦理程序及執行機制,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列各用詞定義適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三、本要點依活動性質由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機關,如附
    件一。
    依活動性質不能或難以認定執行機關者,由活動場地管理機關為執行
    機關;於私人場地舉辦,由督導該私人場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
    行機關。
    不能依前二項規定認定執行機關者,依本府分文機制決定執行機關。
四、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不適用範圍,由執行機關依權管法規認定
    之。
五、主辦者應依下列規定報本府備查或申請許可:
    (一)大型群聚活動如有二個以上之舉辦者,應協議選定一主辦者辦理
        之。
    (二)主辦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報備書或申請書,如附件二。
         2、主辦者為私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主辦者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
         3、大型群聚活動方案及說明資料表,如附件三。
         4、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一式二份暨不可再編輯電子檔,範本如附
            件四。
         5、自治條例第五條之安全協定。
         6、場地同意使用證明,無必要者得免附。
         7、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
         8、本府指定之其他文件。
    (三)主辦者所檢附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視為未報備查或本府應駁回申請。
六、本府受理報備查或申請許可案件執行及審查方式如下,其流程圖如附
    件五:
    (一)報備查者:
        由執行機關自行審查,並得將報備查文件平行分會相關機關依權
        責審查;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須改善者,應命主辦者限期改善或補
        正;審查合格者准予備查。
    (二)申請許可者:
        由執行機關將申請文件依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執行機關及受會機
        關審查事項一覽表,如附件六,平行分會相關機關依權管業務先
        行審查,執行機關及受會機關並填寫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
        ,如附件七,必要時得由執行機關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議,或於
        活動舉辦前,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須
        改善者,應命主辦者限期改善或補正;審查合格者核予許可。
七、主辦者依活動規模及需求設置之保全、醫護站等相關人力及設備,應
    自行洽請民間人車辦理。
八、活動安全工作紀錄,應包含活動組織架構、緊急聯絡資訊及已備查或
    許可之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中活動安全管理對策所規劃之事項,並置於
    活動現場供查核。
九、為確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執行機關於活動舉辦前或進行中,得對該
    活動場所、設施及其安全管理進行稽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到
    場協助。
十、大型群聚活動災害發生時,相關緊急應變及復原工作應依災害防救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大量傷病患救護,其處置應依桃園市大量傷
    病患救護辦法辦理。
十一、成果彙整及提報如下:
      (一)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及十二月五日前填報執行成果表,
          如附件八,送本府消防局彙整。
      (二)本要點之執行成果由本府消防局不定期提報本府市政會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