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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閩字第112001821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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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閩南文化的永續發展,鼓勵本市民間團體、法人、寺廟、學校及個人
    從事閩南文化之推廣與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閩南文化」指與閩南社會生活有關之語言、文學、藝術
    及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節慶等文化活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市民。
    (二)於本市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法人、寺廟。
    (三)設立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
    (四)經本局認可有優良事蹟但非設籍本市之個人,及非本市立案或登
        記之團體、法人、寺廟、學校等。
四、本要點補助事項,以於本市境內執行下列閩南文化工作為範圍:
    (一)辦理展覽表演、傳習與推廣,及具創新與發展之活動。
    (二)文史資源研究調查及出版。
    (三)至外縣市或國際參加競賽等活動者,得由本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
        以補助。
    (四)經本市公告登錄之民俗及認定保存者辦理相關文化活動者,優先
        補助。
    (五)其他閩南文化相關推廣事項。
五、補助原則與金額:每一個人、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每年以申請一
    個計畫為限,且不得以團體、法人、寺廟或學校名義為個人提出申請
    。個人以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團體、法人、寺廟及學
    校以每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請依預算項目說明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
        六月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
        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本局另得視需要辦理專案審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七、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總表。
    (二)計畫書。
    (三)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個人身分證、立案或登記證書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
    (五)申請階段自主檢核表。
    (六)以上申請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所載日期為準。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本局收受之申請文件無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
    還。
八、審查程序與補助方向:
    (一)初審:
         1、初審由本局就申請者所送申請文件依本要點進行書面資格審
            查。
         2、申請者檢送之申請資料如有短缺或不符者,得由本局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3、本局將通過初審之申請資料連同初審意見摘要提送複審。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
        組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補助重點如下:
         1、提升本市閩南文化發展之效益性。
         2、對於傳承推廣閩南文化有重大助益者。
         3、連結本市文化脈絡脈絡,體現地方文史特色。
         4、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
         5、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三)審查結果: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
        局網站。
    (四)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須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
        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計畫內容對本市閩南文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
        得不受補助金額及時間之限制,另專案審查並簽報市長核定之。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得支用於受補助單位之資本門費用、水電費、電話
    通訊費、活動抽獎贈品及獎金、油料費、行政管理費用等。
十、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
    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一、補助案件經核定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事有
      變更之必要時,須就變更事項敘明理由。
      原計畫時間因故變動,得申請於同年度內改期辦理,以一次為限。
      因不可抗力原因者不在此限。
      前兩項變更應於原定計畫執行日期十四天前函報本局核准,始得據
      以執行。
十二、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指導單
      位或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
      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十四天前通知本局。活動相關文宣品應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
十三、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
      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
      (二)收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僅須檢附本局補助部分)。
      (五)扣繳歸戶證明。
      (六)獲補助項目為出版品者,應於核銷時提送五本予本局。
      (七)核銷階段自主檢核表。
      前項成果資料經本局查驗無誤,且無須補正情事,即可辦理經費核
      撥及核銷,撥款及核銷依本局之規定辦理。
      案件經費執行成效不佳未達七成者,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本局得依比例調降補助經費
      額度或撤銷補助。
      另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
      檢送前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補助。
十四、補助款核撥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二)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不足
          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另,原始支出憑證將於本局完
          成核銷作業後,返還予受補助對象自行留存,受補助對象不得
          再以同一原始支出憑證向其他政府單位進行核銷。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
          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五、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
      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六、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桃園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無償
      使用、重製之權利。
十七、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
      銷:
      (一)申請者之同一計畫內相同項目如已向本府所屬機關申請補助並
          經核准者。
      (二)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有收取費用或營利行為。
      (四)執行內容、經費與原計畫效益不符或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
          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十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按比例酌減補助或
      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按規定繳交完整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
      (四)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
      法令強制執行。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逕依「預算法」、「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
      額表」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十、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