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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安排學生在校
作息時間,並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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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需求
,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展、強調
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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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校園
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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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團體
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早修、朝會升旗、午餐、午休、環境
清掃、課間活動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學校依本注意事
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提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許可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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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活動
、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
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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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本維
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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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學校得於上午
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集合之活
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培養主動學習
,每週至少應安排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定是否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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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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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實施課業輔導,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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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設有進修部等其他學制或班別者,其作息時間由學校依相關規定
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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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生、
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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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