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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吉祥物運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營字第110000335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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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吉祥物辦理本局及客
    家文化活動行銷,提升宣傳效益,並明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吉祥
    物(以下簡稱本局吉祥物)申請運用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二、由本局管理之吉祥物,適用本須知。
    本局吉祥物之運用,指實體使用及專用圖檔之非專屬授權。
三、本須知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實體使用:指使用本局吉祥物實體偶裝。
    (二)專用圖檔:指由本局製作關於本局吉祥物之文字、圖形、記號
          、顏色、立體形狀、影像、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
          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局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五、申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辦理之專案。
    (二)具公益性質專案。
    (三)其他經本局審查核准之專案。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須於十五個工作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局吉祥物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如附件)。
    (二)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應出具
          公文。
    (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
    (四)專案企劃書。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本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運用資格、運用範圍及申請文件符合本須知規定者,本局原則
    同意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同意: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八、本局書面通知申請人時,下列事項應納入敘明:「申請人經同意運用
    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書面通知收回使用權利,申請人不
    得異議: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實際運用情形與審核同意之申請內容不符。
    (三)未經本局同意逕變更設計或提供第三方運用。
    (四)不符合公益性或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九、申請人運用本局吉祥物之實體偶裝或專用圖檔,應遵守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