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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原設字第107021708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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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
    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設置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簡易自來水事業所在地
    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設置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基本資料表。
    (四)組織章程。
    (五)營運管理辦法。
    (六)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七)水權狀。
    (八)原水水質檢驗表。
    (九)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基本資料、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有變
    更及管理委員會組織改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申請檢查表。
    (三)簡易自來水事業變更事項表及相關文件。
四、簡易自來水事業擬申請廢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書。
    (二)簡易自來水事業廢止申請檢查表。
    (三)管理委員會會員名冊。
    (四)管理委員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五、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設置、變更及廢止事宜,應由區公所審核後,函
    報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核定。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經營管理及查驗維護事務如下:
    (一)巡檢轄內供水區域簡易自來水系統設備維護管理工作。
    (二)每月進行二次巡檢作業,惟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家用及公共用
        水權益等情形,得增加巡檢次數。
    (三)檢視水管有無漏水及排除供水異常。
    (四)取水口及水源地等設備維護清潔。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管理委員會應指定管理人員執行前項事務並製作紀錄及建檔保存,以
    備主管機關查驗。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