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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據桃園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第八
條,為審議美術品典藏相關事項,特設桃園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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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審議本館典藏、捐贈、維護保存及寄存等計畫之作品,並
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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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置四十一人至四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館長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為新任
委員。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館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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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或專業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者
。
(二)從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卓越者。
(三)從事專業藝術創作,成就卓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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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視審議內容每次會議邀請委員七人以上參加,應邀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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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前項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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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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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