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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4: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設置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原福字第112007033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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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以下
    簡稱文健站)之設置,並辦理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第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
    健康站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文健站執行單位為立案人民團體(含設於原住民族地區、都會區之地
    方分會),並以扶植在地原住民團體為優先;倘於執行單位更換期間
    ,得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或本市復興區公所暫行代理執行事宜。
    文健站服務對象優先順序如下:
    (一)五十五歲以上輕度失能之原住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照顧管
        理評估量表」評估結果為二至三級者)。
    (二)五十五歲以上獨居之原住民。
    (三)五十五歲以上亞健康之原住民(以照顧需求較高者優先)。
    (四)五十五歲以上衰弱之原住民。
    (五)未滿五十五歲得自理之原住民身心障礙者。
    (六)六十五歲以上非原住民服務比率不得超過總服務人數百分之十(
        原住民之配偶、或居住於本市復興區逾十年以上之非原住民不計
        入本比率限制)。
三、執行單位應於文健站配置計畫負責人一名,並公開徵選進用照顧服務
    員或招募志工,組成專業工作小組,辦理老人照顧服務、文健站照顧
    服務座談會與成果發表會及推廣健康部落,促進健康。
四、文健站之服務人數、時段及開站天數如下:
    (一)服務人數:分為二十至二十九人、三十至三十九人及四十至四十
        九人等三種服務規模。
    (二)服務時段: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原則。
    (三)開站天數:執行單位應依部落生活之習慣或社區內服務對象之需
        求,規劃每週開站服務天數為三天或五天。
五、執行單位應依文健站運作規模,逐項編列所需經費,其補助項目如下
    :
    (一)開辦費:
         1、新設置文健站之辦公室設備、簡易廚房設備、公共安全設施
            設備、休閒康樂設備及照顧長者所需之相關設備等費用。
         2、賡續開站滿三年之文健站,第四年開始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設施設備費。
    (二)業務費:指舉辦活動之講師費、材料費、志工服務交通費、車輛
        租金及油料費、房屋租金、水電、瓦斯、文具、器材維修、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意外險、強制汽車責任險、乘客責任險、任意責
        任險、工作人員及志工保險費、點心費、餐點費、臨時酬勞費、
        聘用廚工、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及勞工保險退休金等提供服
        務所需相關費用。  
    (三)服務費:指服務人員所需服務費及依相關法令辦理照顧服務員勞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四)專業加給:指服務人員通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定考試,由本
        府加發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服務費。
    (五)行政津貼:由本府補助每站每月一名服務人員行政費,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六)差旅費:由本府補助每站每月每位服務人員參加本府舉辦會議、
        在職教育訓練等支出差旅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比照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支領。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項目之補助基準及金額,依原住民族委員會
    當年度實施計畫為準。但餐點費由本府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補助,
    依服務人數上限編列,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六、執行單位設置文健站,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次年度實施計畫所定期限
    內,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
    (二)設備調查表。
    (三)立案證書影本。
    (四)財產清冊表。
    (五)自籌款證明影本。
    (六)計畫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七)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書。
    (八)部落說明會紀錄。
    (九)服務長者名冊。
七、本府辦理次年度文健站設置審查初審作業,得召集本府社會局、衛生
    局及專家、學者或熟諳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務之公正人士,組成三人
    至五人審查小組,審查執行單位設站計畫。
    前項初審作業採書面或現場會勘等方式辦理,必要時得要求執行單位
    簡報說明。
    本府應彙整初審審查紀錄,並依初審結果進行排序,函送原住民族委
    員會進行複審。
    執行單位應於本府通知複審結果後一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時未完成設
    置者,除非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府得函請
    原住民族委員會撤銷補助設置。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收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
        相關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辨
        理。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六)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規定繳回。
    (七)執行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其餘未盡事宜,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機關經費會計作業事
    項辦理。
九、本要點之經費撥付及核銷方式依本府與執行單位雙方訂定之服務契約
    書規定辦理。
十、本府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諮詢輔導小組得不定期抽查文健站開站情
    形。
    經抽查發現未經報准無故未開站或每日上午到站人數未達到站最低比
    率百分之六十,應行文輔導執行單位限期改善、或依實際到站人數調
    整服務級距,若未配合改善達三次者,應通知執行單位終止契約關係
    ,並將抽查紀錄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備查。
十一、本府得委託專人或專業團隊,每二年辦理一次全國性文健站實地查
      核,次年度僅就前一年度文健站查核成績為未達甲等的文健站,進
      行實地查核。
      前項考核項目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當年度「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
      康站查核計畫」規定辦理。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年度查核結果,得作為次年度設站之參考依據,其
      獎懲標準如下:
      (一)優等:頒發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牌一座。
      (二)甲等: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獎狀一座。
      (三)乙等:次年度得賡續補助設置。
      (四)丙等:自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限期改善,經複評未改善者,除次
          年不予賡續補助設置外,後續二年內(共三年)不得申請本要
          點相關補助。
十三、執行單位服務人員因故離職,應於離職前一個月函報本府備查,並
      於服務人員離職後一個月內,函報新聘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予本府
      備查。
十四、服務人員應參加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每年所辦理之在職訓練課程,
      至少二十小時,並取得結業證明書。
十五、本要點之執行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預算及原住民族委員
      會年度補助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