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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長照服務特約單位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12016825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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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
    機構設立、擴充或遷移及長照服務特約單位收費標準訂定申請之案件
    ,特設置桃園市政府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長照服務
    特約單位申請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擴充或遷移之諮詢事
        項。
    (二)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擴充或遷移及長照服
        務特約單位收費標準之審查事項。
    (三)其他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擴充或遷移之相
        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召集人,本府
    社會局局長兼任共同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各款並應至少聘一人:
    (一)醫事專業、公共衛生、精神衛生、長期照護相關專家學者。
    (二)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專家。
    (三)民間團體代表。
    (四)病情穩定之住民、其家屬或住民權益促進團體代表。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但代表機關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科長及本府社會局
    老人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共同
    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當日出席
    之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本府機關代表得指定代理人代表出席並參與表決外,委員應親自出
    席並參與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六、本小組委員處理申請案件之諮詢、審查或其他相關事項時,如有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應自行迴避;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三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如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小組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