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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政大樓所屬場地使用管理,發
揮服務效能,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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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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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場地,指以下地點:
(一)府前廣場。
(二)桃園市綜合會議廳。
(三)市政大樓一樓正門口。
(四)市政大樓一樓川堂。
(五)市政大樓地下二樓大禮堂。
(六)市政大樓會議室,係指秘書處管轄之會議室。
(七)市政大樓辦公空間。
(八)其他市政大樓公共空間。
(九)其他行政園區範圍,係指縣府路環狀區域內市有土地。(如附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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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其他政府機關、學校。
(三)經立案之人民團體。
前項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及經立案之人民團體,僅得申請使用府前廣
場及桃園市綜合會議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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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場地,以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
活動為原則;府前廣場並得辦理休閒體育、民俗節慶及不妨礙公共利
益之商業行為等活動。
第三點第三款至第九款場地,僅供本府機關公務使用。
場地嚴禁競選、政黨黨務及相關政治活動;除第一項後段之情形外,
禁止商業展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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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場地之使用時間及可容納人數上限如附件二。
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場地之使用規費,依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所屬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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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使用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場地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使
用日十五日前至九十日內,來函向秘書處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三)及相關文件,經核准並繳清規費後,始得使用。
秘書處受理前項申請後,得簽會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就申請人及申
請機關之合法性、活動企劃書內容等逐一審查,並表示意見是否同意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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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異動或取消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秘書
處,其所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未依限通知者,使用費
不予退還。
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得申請改期,或由秘書
處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府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收回場地之必要時,得於使用日
一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由秘書處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
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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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負責使用期間內,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交通動線、車輛管制、
傷患急救及環境清潔等維護,並接受秘書處之指導。
(二)非經秘書處同意,不得在場所及四周擅自張貼宣傳物。
(三)自行看管布置品、設備及隨身物品,秘書處不負保管之責。
(四)電力管制如下:
1、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用電設備及相關輔助設施,需
自行準備,並經秘書處同意設置。
2、使用發電機時,需加鋪不透水地墊於發電機底座,並設置於
秘書處指定位置,且不影響行人通行安全。
3、不得使用傳統 50W 投射(嵌)燈,使用投射燈時,應使用
LED 或其他節能燈具。
4、室內場地禁止使用電磁爐、微波爐、烤箱、電(子)鍋及電
熱水瓶等電器產品。
(五)搭設舞台或帳篷等臨時性建築物時,應依桃園市臨時性展演場所
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辦理。
(六)搭設舞台、帳篷或食物攤位時,應加強地板防護措施,如鋪設帆
布及軟墊等。
(七)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使用於牆面、地板、梁柱或其他
既有設備及公物,應使用框架,或釘掛於自備之大型背板上,架
設框架時,底部應鋪設地毯或軟墊,降低地板污漬或留下鐵鏽等
難以清潔之情形。
(八)所有線路需壓實,不得造成通行障礙。
(九)預留至少三公尺以上人行走道。
(十)市政大樓內廁所出入口及公告欄前禁止擺放物品。
(十一)會場音量應控制適宜,以免影響民眾洽公及本府人員辦公。
(十二)市政大樓內天花板勿懸掛布條或其他物品。
(十三)第三點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場地禁止飲食。
(十四)其他經秘書處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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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府前廣場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麥克風測試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內為之,以維環境安寧。
(二)辦理活動之布置、設施等,應依標示放置(如附件四)。
(三)申請人應先評估預定參加人數,自備足夠之流動廁所。
(四)廣場內禁止車輛及重型機械進入。
(五)因環境髒亂及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等行為,受相關機關處罰時,由
申請人負責。
(六)申請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布置工作
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違反者,由申請人自行負
責。
(七)其他經秘書處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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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市政大樓一樓川堂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場地布置及拆除,應於非上班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後或假日
)施作,並配合門禁管制至執勤中心登記換證。
(二)場地布置及拆除之承辦單位,需派人到場監督廠商施作,以維
安全,有物品展覽時,需有防護措施,以防展架及展品掉落地
面。
(三)活動期間有垃圾及廚餘,應分別置於市政大樓一樓後棟茶水間
之資源回收桶及廚餘桶。
(四)其他經秘書處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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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使用第三點第五款及第六款場地者,應於使用
日三日前至六十日內,於線上登錄會議室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
系統),或向秘書處登記。但經簽會秘書處並奉府一層核准,或已
奉准之會議,不在此限。
登記前,應先請示主持人確認會議時間,不得預先登記多時段,並
於使用日三日前檢送開會通知單、奉准原簽等相關證明文件予秘書
處,或逕上傳至管理系統;未檢附者,秘書處得逕予註銷登記。
登記使用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內使用會議室,如遇會議異動、
取消情形時,應即至管理系統取消登記,並通知秘書處。採先登記
先使用原則。有特殊情形時,秘書處得於使用日一日前註銷並優先
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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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第三點第五款及第六款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上班時間供本府機關公務使用為原則,但專案奉准之會議,
不在此限。
(二)1602會議室,以由府一層長官主持之會議、國際性會議、中央
層級會議、臨時重要會議及專案簽奉府一層長官核准使用之會
議為原則。
(三)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秘書處不負保管之責。
(四)桌椅、投影機及投影布幕等相關設備,應置於定位,不得擅自
外移他處、蓄意破壞或隨意調整溫控設備。如有損壞,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五)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
(六)為提升使用率及維護使用秩序,秘書處得不定期抽查使用情形
。
(七)其他經秘書處公告事項。
使用桃園市綜合會議廳時,應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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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場地使用前、後,應進行現場勘查,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場地使用前、後,應於上班時間會同秘書處現場勘查並簽認(
如附件五之一至附件五之七)。
(二)場地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並維護環境整潔,如有損壞,應即
修復;未修復或維護整潔者,秘書處得逕行處理之,所需費用
由申請人負擔。
(三)使用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場地,有前款所需費用及損害賠償
時,秘書處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發還,不足時,得追償
之;經勘查場地及相關設備、設施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
或扣除所需費用及損害金額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
(四)申請人未參與現場勘查者,由秘書處逕行勘查確認,如有損壞
,由申請人概括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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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使用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秘書處
得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害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辦理宗教法會活動。
(四)使用超過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時限,或超過核准使用時間未申請
續用。
(五)使用情形與申請核准內容不符,或未經核准將場地轉讓他人使
用。
(六)二個月內使用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
(七)其他經秘書處或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認為不宜使用。
使用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場地,有前項各款情形時,所繳納之使
用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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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八款場地使用規定如下:
(一)市政大樓辦公空間,應作為本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之辦公室使用
。非屬機關人員,因配合機關執行公務,而有使用市政大樓辦
公空間或其他公共空間需要時,應簽會秘書處,並簽奉市長核
准。
(二)其他市政大樓公共空間原則禁止堆置物品,通往各樓梯間之逃
生動線、樓梯平台、空調機械室及各管道間維修門、人孔,嚴
禁堆置任何阻礙物。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市政大樓空間變更,如涉及公共設施、空
調、水電管理及消防設施等,應先知會秘書處共同現勘,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規劃設計,並將該規劃設計施工圖說等相關資
料檢送秘書處同意後,自行辦理後續採購發包及施作監驗等事
宜,未經核准,不得施工。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應於前款工程施作日十五日前,填妥桃園市政
府市政大樓施工申請單(如附件六),經秘書處同意後,始得
施作。施工期間,施工人員應配掛秘書處核發之工作證。
(五)為維護市政大樓建築物公共安全,秘書處得不定期實施防火避
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本府所屬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六)本府所屬各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每半年填具桃園市政府市政
大樓空間使用檢核表(如附件七)及提供空間配置圖,經機關
首長核准後造冊管理,並免備文逕送秘書處一份留存。
(七)其他經秘書處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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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府所屬各機關違反前點規定,經秘書處三次限期改善不處理者,
秘書處得視情況於本府市政會議提出報告,並停止借用場地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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