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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原住民不同的經
濟生活條件與多元化的住宅需求,以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水準之差
距,改善生活品質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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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但單親獨立撫育未
成年之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並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
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且未借住
公有住宅或宿舍者;家庭成員有自有住宅者,但自有住宅地距離
租屋地三十公里以上者。
(三)合法租屋者(以租賃契約認定),但租賃本市各國宅、社會住宅
及合宜住宅者除外。
(四)家庭人口數需三人以上(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及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單親家庭、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五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
學、身心障礙者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者(其兄弟姊妹應為
單身)。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每月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
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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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點所稱單親家庭及獨居老人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單親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照顧十八歲以下且仍在學
子女者。
1、離婚。
2、喪偶。
3、配偶服刑。
4、未婚生子。
5、分居。
6、精神疾病遭配偶遺棄。
7、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獨居老人:
1、五十五歲以上單獨居住本市者(含配偶),本人確無子女者
。
2、非居住於機構(含立案及未立案機構)。
3、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4、子女未與老人居住同區;或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實際共
同居住或與子女同居住,但子女因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及證
明,致無能力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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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之金額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十二個月為限。但
實際房租租金未達新臺幣四千元,以實際租金補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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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切結書。
3、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5、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6、租賃住宅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水(或電)
費收據或經本局派員實地訪視之一。
7、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8、領據。
(二)其他證明文件,未領有者免附:
1、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年滿十六至二十五歲仍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正反影本並蓋
有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4、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需檢附在臺
工作證明。
5、其他: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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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期間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受理時間為每年度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由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進行初審,
再由區公所函送本局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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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如遷出本市或喪失資格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主動告知各區公
所,並自終止之日起停止接受補助,溢領者應返還已領取之租屋補助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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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
(二)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
(三)申請人出境,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申請資格消失者。
(五)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六)轄區三十公里內有自有房屋者。
(七)承租屋為家庭成員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所有。
(八)已獲政府相關申請補助者。
(九)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前項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
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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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溢領補助款追繳程序如下:
(一)第一次以雙掛號通知,被追繳人應於文到三十日內繳清,若未繳
清進行第二次催繳。
(二)經二次催繳仍未繳清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
行。
被追繳人因經濟壓力無法一次返還溢領補助款者,得向本局專案申請
分期繳納。
接受租屋補助者死亡,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於受補助
者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受補助者變更,致有溢領租金補助之情事,應
依民法、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其法定繼承人追繳溢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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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溢領補助款,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局核准者,免予追繳:
(一)受補助者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經取
得合法證明文件,而其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經取得債權憑證。
(二)受補助者之遺產管理人已將溢領款解繳本局保管金專戶。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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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