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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養學生良好行為習慣,減少不良行為習慣,鼓勵學生改過遷善並
導引適性發展,協助本市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生獎懲規
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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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應基於學生基本權益之維護,以確保學生適性學
習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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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學生之獎懲,其規定應以明確、平等、比例與正當程序為依。並
以揚善及規過於私為原則,以公開獎鼓勵優良表現、規過顧及學生的
自尊心之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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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學生之獎懲,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獎勵或
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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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依規定辦理獎懲,在執行程序上應以受教權為考量,並顧及即時
處理、給予意見陳述機會、過程保密及輔導正向發展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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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訂定獎懲規範,應將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使用納入規範中,內容包
括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且使用原則以與父母家人之間的聯繫功能
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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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落實校園菸害防制,學校應將電子煙納入獎懲規範中,禁止攜帶吸
食電子煙,以及輔導查獲使用電子煙之學生,並將查獲之電子煙送交
本府衛生局進行後續產品溯源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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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辦理改過銷過程序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改過銷過須有明確之流程,改過銷過之內容要為學生所了解,以
利學生知悉改過銷過方式與目的。另改過銷過程序不宜過於繁雜
,以鼓勵銷過方式引導學生思善改錯。
(二)銷過改過之內容需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比例性。
(三)改過銷過視學生表現或特殊情況,學校得予機動彈性縮短相關服
務內容或時間。
(四)對於改過銷過之學生表現,被記大過者之改過銷過期限原則不超
過三個月。其餘如警告或小過之銷過期限,學校得依比例原則縮
短銷過時間,在期限內引導學生銷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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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導師應主動瞭解並協助學生銷過,對改過銷過後學生之學習發展情形
,隨時追蹤輔導,必要時得會同學校學務及輔導單位,協同合作協助
學生正向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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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改過銷過期間,導師及相關人員應多與學生家長溝通,倘有滯礙難行
之困難,得取得共識後以多元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