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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
員)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及財產權益,並建立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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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用單位:指進用社工人員之本府各機關,及受其委託執行該項
業務之團體(單位)。
(二)社會工作人員:指前款進用單位任(僱)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
十二條所定業務之下列人員:
1、工作職稱為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
2、非上述工作職稱,但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備社會工作本科
系或社工相關科系畢業之資格者。
(三)人身安全:指社工人員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其他
人格與財產權利及法益。
(四)重大事件:
1、同一工作場所或服務單位一個月內發生二起(含)以上社工
人員執行業務時人身安全遭受侵害致傷或致死事件。
2、社工人員遭受侵害之新聞事件。
3、其他認有必要檢討,為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
方式之事件。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用單位為本府二級機關者,其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本府業務所屬一級機關;進用單位為受委託團體(單位
)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委託之本府各機關。
(六)安全危機事件:指社工人員執業時人身安全遭受侵害之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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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預防社工人員人身安全遭受侵害,進用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重大事件通報機制及安全危機事件處理流程。
(二)提供符合社工人員執行職務安全需求之軟硬體設備及資源,並研
擬醫療、輔導、法律等計畫及建置相關必要資源。
(三)定期辦理或指派所屬社工人員參加人身安全相關教育訓練,加強
其危機意識與安全執業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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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工人員於訪視、會談、實地調查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時,其進用
單位與本人應注意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進用單位:
1、應依社工人員執行職務實際需求,提供人身安全配備。
2、應視情況指派人員陪同,必要時,得敘明具體事由請求警察
機關、衛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協助。
3、其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或協調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社工人員
1、於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應製作書面紀錄,如有發生人
身安全遭受侵害之虞時,得全程錄影(音);所取得之相關資
料應予保密,非經進用單位之允許,不得公開。
2、如現場有發生人身安全遭受侵害之虞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
執行職務,並立即通報進用單位,請求協助。必要時,得改
派其他社工人員處理或協請警察機關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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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工人員執業時遭人身安全侵害或發生重大事件時,進用單位及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進用單位:
1、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請轄內警政、衛政、教育、勞政等
相關機關(單位)提供社工人員協助或相關安全措施。
2、填寫安全危機事件通報表(附表一),屬重大事件或情節嚴
重者,應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
報,並副知本府社會局。
3、屬重大事件或情節嚴重者,需組專責處理小組,並提出處理
個案處理報告(附表二)。
(二)進用單位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查明相關處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協助處理。
2、知悉重大事件後,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填寫重大事件通報表
(附表三),向衛生福利部通報。
3、知悉重大事件後一個月內,或為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
網絡合作方式之檢討事件,邀集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召開社
工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
,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函送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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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工人員因執業時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時,進用單位應為以下之處置:
(一)對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關懷慰問,並提供所需之必要協助。
(二)社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涉及民事、刑事案件時,提供法律
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之相關協助。
(三)協助就醫診療,或視情況提供社工人員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
康之協助。
(四)協助社工人員及其家屬辦理請假、保險、社工人員撫卹等事宜。
(五)調查事件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維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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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所屬各機關應輔導、督導委託之團體(單位)辦理本要點所定社工
人員人身安全維護措施事項,並得列入年度團體(單位)評鑑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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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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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進用單位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