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桃園
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編制內公務人員。 |
|
三、本處設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六
人,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五名由綜合企劃課課長、人事室主任、
會計室主任、桃園就業服務站站長、中壢就業服務站站長等人員擔任
之(如附件)。 |
|
四、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並處理本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
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邀請各課主管及有關
人員列席會議。 |
|
五、本處應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必要安全與
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並隨時注意維護及檢修。
各課站對於執行危險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應定期加強維護及檢
修。 |
|
六、本處應檢視所屬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
,適時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及相關預防措施。
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採取必要之工作調
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
|
七、本處對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
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對於執行危
險職務之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 |
|
八、本處所屬人員如知悉本處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
虞,或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
處理。 |
|
九、本處如未能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所屬人員得請求該
服務單位提供或建議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
|
十、本處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
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
一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
|
十一、本處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隨時提高警
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如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應
即通報本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必要時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
處理。 |
|
十二、本處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應考量
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
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召集人與其他有關單位及人
員。
(三)立即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儘速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
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
十三、各課站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
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小組,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小組,依規定協辦核發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請假
、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
十四、本處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
費,於年度預算內支應。 |
|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