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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德地人字第107001321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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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劃及督導本所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
  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
  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辦理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單位主管辦理
  ,並提本小組報告。
三、本小組置委員 5  人至 7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本所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登記課課長。
  (二)測量課課長。
  (三)地價課課長。
  (四)資訊課課長。
  (五)兼任會計員。
  (六)兼任人事管理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 3  分之 1  。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 2  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出任者,隨其
  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年原則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