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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設備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交公字第1080020844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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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示範公車補助車輛設備之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
    簡稱同業公會)。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含車外LED 顯示器、車內LCD 站名顯示器(以下簡稱
    車輛顯示器)以及車輛A 柱視野改善設備等設備,規格如下:
    (一)車外LED 顯示器:至少可顯示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色,且解析度
        至少一百九十二乘以三十二,設置位置含車頭、單邊車側及車尾
        ,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上開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輛車以不
        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車內LCD 站名顯示器:面版尺寸至少三十二吋,畫素至少一千九
        百二十乘以一千零八十,亮度至少七百尼特(nits  )以上,並
    可分日夜調整,可顯示到站之多處站名資訊(至少需包含中、英
    、日及韓等語言)、政令宣導和觀光導覽資訊,補助額度以不超
    過該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臺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
  (三)車輛A 柱視野改善設備:安裝廣角照地鏡、超廣角凸透鏡面貼以
        及經本局認定可改善行車視野之設備,其中廣角照地鏡每面直徑
        至少二十公分,超廣角凸透鏡面貼每面尺寸至少一百五十二乘以
        二百零三公釐,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設備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且每輛車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
四、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車輛清冊(含車輛牌照、出廠年份等)。
五、受補助之車輛顯示器應維持正常運作,期間自安裝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其設備顯示樣式須經本局確認後始得實施。
六、補助作業程序及期程:
    (一)同業公會應於機關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提送所屬會員相關文件予本
        局審查。
    (二)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案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
        延長審查期限,以十五日為限。
    (三)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局得駁回申請。
    (四)同業公會所屬會員應於本局核定日期內完成裝設並由同業公會彙
        整提送相關照片、規格、功能測試報告予本局審核。
七、本局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如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等),經查屬實者
    ,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機關。
八、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補充修正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