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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都綜字第1080027517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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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使桃園市國土計畫審議會之會議順利進行,並維持會場
    秩序及會場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場應設置簽到處,由參與會議人員持開會通知辦理簽到,並由會議
    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或旁聽席。
三、會議召開時,除出席委員、會議工作人員與參與會議人員中之列席機
    關及列席說明者外,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參與會議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
    有應迴避之事由,應於會議開始前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
    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於會議召開前,向會議工作人員申請登記發言之各級民意代表、團體
    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發言人員),始得於會議進行中表示意見;申
    請發言以一次為原則,已於該次會議申請發言者,得於會議主席徵詢
    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再次發言。
    前項團體或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應推派其中一人至五人代表發言。
    會議主席得視會議進行狀況及個案情形,於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
    ,調整發言人數,並以與該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優先。
五、參與會議人員及申請發言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會議工作人員因會議記錄需要者外,其他人員不得於會議進行
        中攝影、錄影或錄音。
    (二)每一案件得發言表示意見之時間,總計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
        ,每一申請發言人員以三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進行狀況
        及個案情形,經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調整發言時間。
    (三)於會議進行討論時,除出席委員、會議工作人員與參與會議人員
        中之列席機關及列席說明者外,均應離開會場。
    (四)不得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武
        器及危險物品等,進入會場、旁聽席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五)不得於會場內、旁聽席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大聲喧嘩或鼓譟
        ,以及無故前往其他非指定活動區域。
六、參與會議人員或申請發言人員,違反前點規定或有妨礙會場議事運作
    順暢、干擾辦公或其他不當行為,經勸阻仍不改善者,會議主席或工
    作人員得要求其離開會場、旁聽席或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必要時
    ,得請本府駐衛警協助之。
七、會議主席或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協請本府駐衛警管制會場進出秩
    序。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