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2: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客文字第111004158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ㄧ、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學
    習客語,提升客語能力,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語,依客家基本法第二條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公務人員、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與臨時人員及事業機構
    從業人員(以下簡稱本府員工)。
四、本要點所稱客語認證為客家委員會所舉辦之各級別客語能力認證;所
    稱客語研習課程含數位課程及實體課程,數位課程以政府機關數位學
    習網站之課程為限,實體課程以政府機關所開設之客語課程為限。
五、本府員工參加客語研習課程或客語認證考試,得檢附證明文件,依下
  列規定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申請給予公假或補休:
  (一)上班時間參加者,核給公假。
    (二)假日參加客語認證考試者,如任職於客家重點發展區,初級認證
        核給半日補休,中級、中高級、高級認證核給一日補休;任職於
        非客家重點發展區,由各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視業務需要,依上
        述基準核給補休。
六、本府員工當年度參加客語研習課程且取得學習時數累積達三十小時以
    上者,嘉獎一次;達五十小時以上者,嘉獎二次。
七、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於所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
        認證人員榮譽榜。
    (二)由本府客家事務局或該員工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於公開場
        合表揚,並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予以嘉勉。
八、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行政獎勵:
    (一)通過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二)通過中級認證,嘉獎二次。
    (三)通過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
    (四)通過高級認證,記功二次。
    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
    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獎勵。
九、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下列額度核發
    禮券予以獎勵:
    (一)通過初級認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通過中級認證:新臺幣二千元。
    (三)通過中高級認證:新臺幣三千元。
    (四)通過高級認證:新台幣五千元。
    已就同一級別認證申請相關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獎勵。
    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當年度通過客語認證人數比例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三者,機關學校首長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至多二人,得予嘉獎一次之
    獎勵。
十ㄧ、事業機構無行政獎勵制度者,得比照第六點、第八點及第十點獎度
      依其內部作業規定核予相當程度之獎勵。
十二、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應於合格證書或學習時數證明核發後二個月
      內,檢附前開文件影本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各
      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逕依權責辦理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於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各機關
      學校、事業機構應於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本府客家事
      務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