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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綜字第113003062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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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市社會福利政策及重大措施
    ,擴大市民參與,強化政府與民間合作,提升市民社會福利水準,特
    設桃園市政府社會福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社會福利政策及相關重大措施之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事
        項。
    (二)關於社會福利政策之跨局處及跨專業協調。
    (三)關於重大社會福利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重大社會福利事項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民政局局長。
    (四)教育局局長。
    (五)社會局局長。
    (六)勞動局局長。
    (七)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九)警察局局長。
    (十)衛生局局長。
    (十一)青年事務局局長。
    (十二)婦幼發展局局長。
    (十三)專家、學者及民間福利團體代表十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
    出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福利機
    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得視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對特定議題進行研究及
    規劃。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