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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資料應用及數據分析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資規字第112031446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資訊科技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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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資料科學風氣,鼓勵員工應用政
  府資料進行數據分析與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服務於本府所屬各機關,受有薪俸之人員。
三、應用政府資料進行數據分析與研究,經本府資訊科技局辦理評審認定
    對市政發展有助益者,本府得予獎勵。
四、申請程序:
  (一)本府於每年一月,將申請資訊函知本府所屬各機關,並開放受理
    前一年度成果申請。
  (二)申請得以個人或二人至五人之團隊提出,團隊成員不以同一機關
    、單位為限。
  (三)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相關備審資料,
    以書面提送本府。所送資料不齊備者,得通知限期補正。
五、評審作業:
  (一)每年二月至三月以評審會議方式辦理。
  (二)評審會議以現場簡報、成果展示及詢答方式辦理,並由評審小組
    依評審項目進行評分(如附件二),評審結果八十五分以上者,
    列為優選;七十五分以上者,列為入選。
  (三)申請人及團隊成員應出席評審會議。
六、評審小組:
  (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相關機關主管人員或學者專家組成,
    並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支給
    評審所需工作酬勞費用。
  (二)前款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科技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獎勵作業:
  (一)辦理時程:每年四月。
  (二)經本府評審符合獎勵條件者,提報敘獎人員名單及獎勵額度,並
    簽奉市長核准後,通知相關機關依獎勵程序辦理。
  (三)獎勵額度如下:
      1、經審定為優選者,每案最多給予嘉獎八次,每人最多嘉獎二
      次。
      2、經審定為入選者,每案最多給予嘉獎三次,每人最多嘉獎一
      次。
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一)與市政業務無關者。
  (二)委外專案產出成果者。但申請人全程參與,經評審小組同意,不
    在此限。
  (三)同一主題曾獲本要點獎勵者。但有顯著改良或有其他進階成效,
    經評審小組同意,不在此限。
  (四)所送申請表及相關備審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但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
  如有疑義,以評審會議決議為準。
九、本府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關教育訓練及工作坊,進行經驗交流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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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