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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基地內騎樓及沿街面人行空間改善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行字第108012802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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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推動本市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之整平計畫,及改善供公
    眾通行之人行空間,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為建築基地依法令強制退縮的人行空間,包括騎樓、
    無遮簷人行道,及依細部計畫所留設人行道等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
    ,並以老舊建築物之人行空間為優先改善對象。
三、申請改善者,由所有權人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施工範圍之所有權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文件。
    (二)施工範圍有地下室者,地下室所有權人之同意文件及不得請求維
        修漏水切結書。
四、申請改善之人行空間所臨道路位於市(區)道及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
  路者,由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受理,位於省道及未達十五公尺計畫
  道路者,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
    申請案件經受理機關審核評估後准予改善者,由受理機關辦理改善工
  程並負擔費用。
    前項改善工程,應與相鄰之人行空間高度齊平為原則。
五、本原則所需經費,由各受理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