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捐贈藝術
品,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捐贈之標的物,需符合本館之藝術典藏政策與範圍,其範圍包括:雕
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版畫、綜合媒材、攝影、
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術、觀念藝術、其他各類具
原創性之藝術作品,以及藝術家因創作或記錄所衍生之相關物件。 |
|
三、捐贈藝術品者須提具作品清單與圖像,並應填具捐贈作品狀況書及捐
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藝術品,其著作權及所有權均授權本館。捐贈
者須保證捐贈品之來源及權利無瑕疵,包括無產權糾紛等且無侵害他
人權利或著作權之情事,如有違反或因本捐贈發生任何爭議,概由捐
贈者負責處理及負相關責任。 |
|
四、捐贈品經本館收受後,依法不得撤銷、撤回該捐贈行為。如經本館典
藏審議會審議通過者,列入典藏,並列入財產管理。但未通過審議之
作品則原件返還,捐贈人不得拒絕。 |
|
五、捐贈品價格之認定,由本館典藏審議會審定之。為提供本館典藏委員
會審議及鑑價參考,捐贈者得提供來源證明、原始交易證明、並儘量
於證明中註明取得日期及價格成本,或合法鑑價公司評估之作品價格
。 |
|
六、經本館典藏審議會審議通過典藏之捐贈品,得由本館視業務需要,作
為各項功能之運用與規劃。 |
|
七、捐贈者對其捐贈之藝術品,事先徵得本館同意,有優先借用權,但僅
限於非商業性之研究展覽、教育、攝影、文宣印刷等用途。 |
|
八、捐贈藝術品經審議通過列入本館典藏者,由本館致送感謝狀,並出具
捐贈證明予捐贈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