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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卓越貢獻人員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客綜字第112013380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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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掘及表彰本市長期耕耘客家語言、
    文化、產業及公共事務,且具卓越貢獻、足堪楷模者,藉此鼓勵各界
    投入客家事務傳承推廣之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表揚對象為推動客家語言、藝術、文史、文學、學術研究、
    客家傳統技藝保存、產業發展、文創產業、公共事務、海內外客家交
    流等卓有成效之個人。
三、表揚類別:
    (一)語言文化類:推動客家語言、藝術、文史、文學或學術研究,卓
        有成效者。
    (二)產業發展類:推動客家傳統技藝保存、產業發展或文創產業,卓
        有成效者。
    (三)公共推廣類:推動公共事務或海內外客家交流,卓有成效者。
四、參選資格:致力推動桃園客家事務至少十年以上,貢獻卓越、足堪楷
    模之個人得自行或接受推薦參選,每人限參選一類,並須未曾獲頒客
    家委員會之客家貢獻獎及於五年內未曾獲頒本要點所定獎項者。
五、獎勵:
    (一)每類獎勵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由本府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並
        頒發證書及獎座。
    (二)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從缺
        。 
六、參選方式:
    (一)自行參選:由參選人以本人名義自行申請。
    (二)推薦參選:由政府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推
        薦,且應繳附被推薦者親自簽署之同意書。
    參選者應於公告徵選截止日前,將參選資料以掛號方式郵寄至本府客
    家事務局,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徵選活動每二年辦理一次
    ,徵選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參選類別如經評審委員會建議修改,應取得參選人同意。
七、評審方式:
    (一)初審:參選者資料送達後,由本府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
        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二)複審: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內容審查,評
        選出得獎人名單。
    前項第二款得獎人名單,應經本府確認後公告之。
八、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參選資料不實者,本府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並追繳證書及獎座。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