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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依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二條規定,設桃園市政府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
評價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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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辦理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之補償評價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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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依個案派(聘)兼任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六)特定疫病蟲害發生地區公所代表或農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七)本市產業界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派(聘)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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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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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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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出任之
委員,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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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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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局主管業務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二人,由本府農業局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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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作物補償評價由本府農業局先行查估後,再送本會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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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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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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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