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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發揮典藏功能,宏揚美術文化,
特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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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展條件:
(一)作品之原創作者;
(二)作品之原收藏家;
(三)政府各文教機關為推廣藝術教育之需要。
(四)國內外性質相同之博物館或研究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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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借展手續:
(一)借展單位須於二個月前以正式公文先洽本館,檢具計畫書、展出
場地設施調查表(如附表一)、借展清單等,向本館提出申請。
(二)經本館評估同意借展後,須填具「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提借申請
單」(如附表二 a 面),簽訂「桃園市立美術館藏品借展合約
書」(如附表三),並辦理提借期間「牆對牆」時價金額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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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展之作品,應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並核對填具借展「作品狀況書
」(如附表四),借展單位應負責借期內作品之安全維護,如有違反
情事,依借展合約書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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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經本館同意,所借展之作品皆不得用任何方法複製或轉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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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展單位歸還借展作品時,須經本館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作品
狀況無誤後,再填具藏品歸還註銷單(如附表二 b 面),始完成歸
還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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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展期間,如有破壞、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借展單位應速與本館
相關人員聯繫,並填具「作品損壞狀況報告書」(如附表五),且負
修復與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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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項作品之賠償,應以本館所開列保險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得
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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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本館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