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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本所監視錄影系
統,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所內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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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者為總務人員,負責本所監視系統之建置、定
期維護、汰舊更新與使用管理;技術操作者為資訊人員,負責攝錄資
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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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影像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備份容量之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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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影像攝錄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及利用。
對於各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總務人員應設簿列管,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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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影像攝錄資料之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務機關調閱:應由該機關填具「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監視
器攝錄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經核准後
由本所資訊人員會同調閱。
(二)一般民眾調閱: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
經核准後由本所資訊人員會同調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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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像攝錄資料之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務機關複製:應由該機關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由本所資訊人
員會同複製、簽收。
(二)一般民眾複製: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
經核准後由本所資訊人員會同複製、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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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
准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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