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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辦理捷運工程與土地開
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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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間接工程費:指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費、品質管理費、保險費
、管理費、利潤及稅什費等費用。
(二)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指土地開發(以下簡稱土開)共構工程之直
接工程費及間接工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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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核計範圍,包括土開工程建築線以內之部分,以
捷運局核定並據以施工之設計圖所登載各層面積為準,分別計算土開
樓地板面積及捷運設施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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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建造費用,為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扣除單獨施作
於捷運及土開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間接工程費),合併空氣污染
防制費後,再依捷運設施及土開部分樓地板面積比率核算土開部分之
施工費,加回單獨施作於土開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間接工程費)
,再加計物價調整費之合計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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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細部設計費用及監造費用,為共構工程細部設
計費用(包括設計及施工階段)及監造費用,扣除水電環控及電梯電
扶梯等屬捷運設施之細部設計費及監造費用,再依第三點核計共構工
程屬土開之施工費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比例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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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二點費用之計算,其百分比部分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金額部分計
算至整數,均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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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建造費用、細部設計費用及監造費用,經捷運
局核定為投資人需歸墊之共構分攤費用,除投資人提出之變更設計經
捷運局同意計入分攤費用外,不再變更費用及產生其他歸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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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捷運局辦理捷運工程與土開共構工程費用分攤計算範例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