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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桃園市
(以下簡稱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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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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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勵及補助對象適用於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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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計畫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七
十;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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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於教育局所訂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本
府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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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依下列順序,就實際需求提出:
(一)購置改善教學、課程相關之設施設備。
(二)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現有教學設備增加效能
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及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
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其他與學生學習有關之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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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教育局相關科室就獎勵補助經費進行初審,
再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由本府核定並以書面通知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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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經費應依學校總得分占所申請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其所列項目及審核基準配分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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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經費應依學校總得分占所申請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其所列項目及審核基準配分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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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核定受獎勵補助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計畫
1、購置計畫應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會議應有相關領域或科別
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紀錄並應留校備查。
2、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報本府核定,
如有跨會計年度計畫者,其經費概算應分(會計)年度編列。
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另檢附項目及規
格說明一式二份。
3、變更計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動支前報本府核定,並於當年
十月底前完成。
(二)購置財產及物品(以下簡稱財產)規定
1、購置財產應載明「桃園市○○年度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
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2、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並應以牢固材質烙印或黏
貼財產標示,其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
、購買日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三)經費核銷
1、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依教育局規定辦
理核銷。
2、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計畫
者,核銷時應檢附本府核准函。
3、獎勵補助經費賸餘款應依獎勵及補助比例繳回。
(四)結案與公告
1、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
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情形注意事項及教
育局規定,辦理結案,並將執行成果報教育局備查。
2、學校應於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二個月內,將經費執行情
形公告於學校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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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違反法令曾經本府處分者,應辦理核減,獎勵補助經費核減額
度如附表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