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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2: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機場捷運A21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區字第1080286095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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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機場捷運 A21  站地區區
  段徵收開發案」(以下簡稱本開發案)範圍內拆遷地上物作業,加速
  取得開發所需用地,並使拆遷地上物補助、救濟及獎勵有所遵循,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定補助、救濟及獎勵項目如下:
  (一)房租補助費。
  (二)特別救濟金。
  (三)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
三、房租補助費以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
  血親、兄弟姊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六個月前,於該
  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
  事實者為發放對象。每一建築改良物得發給一份房租補助費。但數戶
  同時設籍,且各自有獨立出入口、廚房及廁所等設施,具實際獨立生
  活性質者,按實際戶籍數發給之。
  房租補助費由戶長代為領取。數戶同時設籍於同一建築改良物,非具
  實際獨立生活性質者,由各設籍戶戶長會同領取,或推派一代表戶長
  代為領取。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一建築改良物發放
  房租補助費新臺幣四十五萬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發放新臺
  幣三十萬元。
  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全額房
  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二
  分之一之房屋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四分之一之房屋補
  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按逾
  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百分之五,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房租補助費於建築改良物拆除後發給之。
五、領取房租補助費時,應檢附設籍於該建築改良物之戶籍謄本及設籍戶
  戶長具名之居住事實切結書。數戶設籍同一建築改良物時,非具實際
  獨立生活性質者,推派一代表戶長代為領取時,應另附具各戶戶長推
  派代表戶領取同意書或協議書。
六、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設籍於區段徵收範圍之現住戶因居住之建築改良
  物被拆遷,並符合以下資格者,每戶發放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特別救濟
  金: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
七、本開發案範圍內經本府查定之合法墳墓,除發給遷葬補償費外,墳墓
  墓主於期限內自行遷葬者,加發遷葬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自動遷葬獎勵
  金;合葬者,亦同。非合法墳墓,除發給遷葬救濟金外,於期限內自
  行遷葬者,加發遷葬救濟金百分之三十之自動遷葬獎勵金。
八、其他建築改良物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於自動拆除期限內拆除,其申請延
  期拆除比照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合法建築
  改良物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