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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學術文
化及定期性社團活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成
向下扎根、永續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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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資格:
(一)桃園市境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二)本市各級學校經客家委員會核准為當年度客語生活學校者得列為
優先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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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類型:
(一)客家魔法營:
1、執行時間:每年度寒、暑假,須為期至少五日,每日至少四
節課。私立學校申辦魔法營須另附寒、暑假期間證明文件,
且辦理期間不得向學員另行收費。
2、參加對象:
(1)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為增進親子對客家
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
(2)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其中家長人數不得逾學員總人數比
例二分之一,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3、執行內容:
(1)規劃富含客家文化之主題營隊,如「客家戲曲營」、「客
家歌唱營」、「客家影像創作營」、「客家語言文學營」
等。
(2)客家主題之學習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八十。
(3)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並強調結合
學校特色、在地文化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內容。
(二)客家藝文推展活動:
1、執行時間:每年度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2、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為增進親子對客家
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
3、執行內容:於本市境內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
樂、戲劇(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
主之研習、展演、競賽、參訪、調查研究、成果發表或其他
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三)學校之客家社團:
1、執行時間:
(1)每學年度分上、下學期,於課外時間或社團課時間辦理。
(2)上學期辦理期間自開學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下學期辦理
期間自開學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3)每案須執行至少十二週,每週至少一節課,如遇考試、連
假或其他重要活動者除外。
2、參加對象:
(1)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
(2)至少十五位學員,學員名單應於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
。
3、執行內容:以學習客家語言、認識客家文化為主,可包含詩
詞吟唱、歌謠、舞蹈、口說藝術、戲劇、導覽培訓、民俗技
藝、禮俗信仰、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記錄等課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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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至多以申請二案客家魔法營、二案客家藝文推展活動
及二案客家社團為原則。
(二)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
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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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補助
項目及金額。每案以本局核准之項目及金額為準,不足者由各校自籌
所需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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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間:
(一)客家魔法營:寒假魔法營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
日截止,暑假魔法營於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
(二)客家藝文推展活動: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
送達本局,每年十一月二十日截止收件。
(三)客家社團:上學期於當年度六月十日至八月十日截止,下學期於
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截止。
(四)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前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局(以郵戳為憑);
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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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
效益等項)一式一份(含電子檔),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前將
申請文件函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
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
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
行留存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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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
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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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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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
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
銷、酌減其補助,已請領經費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並自本局
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者
。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
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6、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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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銷:
(一)申請撥款:
1、公立學校得於年度開始後,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領
據)函送本局,以憑撥付已核定之補助款。
2、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至遲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五日前)檢具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
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
助項目與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
本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一份函送本局結案
,實際結算數如少於原補助款者,賸餘款應依上開期限繳
回本局。
(二)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補
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結
案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已請領補助款者應將該款項
繳回本局,且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
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每案以二次為限;未依規定
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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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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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指導單
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等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
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
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
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
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
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
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當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若經費用罄
即停止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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