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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水污企字第108030882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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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與水資源回收中心之工作人員管理,提升
    施工品質,並有效控管工作證之使用,確保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之工作人員如下:
    (一)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承攬廠商及其協力廠商之工作人員。
    (二)本市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工程之特許廠商及
        其協力廠商之工作人員。
    (三)本市水資源回收中心代操作維護工作之承攬廠商所屬工作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限於用戶接管工程、管線工程、用戶接管納管戶查核
    及水資源回收中心操作維護之工作人員。
三、工作證類別:
    (一)用戶接管工程:進行雨污水管渠分流、既有污水處理設施拆除工
        作及排水流向調查等事項。
    (二)管線工程:辦理主次幹管及分支管工程等事項。
    (三)用戶接管納管戶查核:至用戶住宅辦理必要之納管線路調查等事
        項。
    (四)水資源回收中心操作維護:辦理水資源回收中心代操作維護等事
        項。
四、工作證之初發、換發、補發及註銷,應由第二點第一項所定之承攬廠
    商或特許廠商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並應檢附該
    工作人員之申請表(如附件)、身分證影本、勞健保證明文件及其他
    本府指定文件。
    前項廠商應依下列情形,提出申請:
    (一)初發:工作人員受雇並於進入工作場所施工前,每人申領一張工
        作證為限。
    (二)換發:工作證有污損致難以辨識、工作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或工作證所載事項變更者。
    (三)補發:領有工作證之工作人員遺失工作證者。
    (四)註銷:領有工作證之工作人員調離工作證所登載之工作、離職或
        因他案而另行申請工作證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
    (一)文件不齊全,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者。
    (三)重複申領工作證者。
    (四)因第六點第二項規定遭本府廢止工作證未滿一年者。
五、工作證管理:
    (一)工作人員應於工作前取得本府核發之工作證,並於工作期間配掛
        (戴)。
    (二)工作人員調離工作證所登載之工作、離職或因他案而另行申請工
        作證時,應由第二點第一項所定之承攬廠商或特許廠商向本府辦
        理註銷,並繳回工作證。
    (三)工作證限由本人使用、不得塗改、冒用及轉借他人使用。
    (四)工作證使用範圍不得超出工作證所載內容事項。
    (五)已領有工作證之工作人員不得因他案而另行申請核發工作證。
    (六)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民眾私行委託之污水接管業務。
    (七)工作人員不得持已註銷或廢止工作證執行相關業務。
六、違反前點各款規定者,得依各別與承攬廠商或特許廠商簽定之契約及
    雙方約定之缺(疏)失扣點表處理。
    違規次數達三次者,本府得逕自廢止該名工作人員工作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