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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核發檢舉獎金作業,以維護民
眾使用化粧品之衛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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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違反本法之違法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
向本府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本府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
其檢舉內容。
前項檢舉應由檢舉人檢附具體違法事證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
人名稱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涉嫌違規之具體事實
、地點等相關資料或可提供調查之線索。本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
明者,得免敘明。
(三)領取檢舉獎金之意願。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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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因檢舉案件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並經裁處罰鍰處分確定者
,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且檢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公告。
(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製造
工廠設廠標準;或應完成工廠登記者未完成登記。
(五)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優良
製造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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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不實姓名舉發。
(二)查無具體事證或與舉發事證不符。
(三)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已經政府機關或驗證機構發現或處理。
(四)檢舉違反本法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
(五)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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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核發獎金時,應通知檢舉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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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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