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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運動人才,提昇運動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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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體育學生之
團隊或個人,且自比賽首日起向前計算設籍本市一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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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賽事:全國正式錦標賽且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備有案,但不含全中
運、中小運、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及全國
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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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隊數及申請次數:
(一)限一縣(市)一隊參賽之競賽,經市長盃等市級比賽產生之隊伍
予以補助;得一縣(市)二隊以上參賽之競賽,每校至多補助二
隊為原則。
(二)單一運動種類,每人每年以補助二次為限,且同一競賽不得重複
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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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補助費標準及額度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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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及核銷程序:
(一)學校應於賽後一個月內(含例假日)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申請
,逾申請時間者不予追認:
1、申請表正本。
2、秩序冊(正本、影本均可,需含有封面、競賽規程、隊員名
單、參加隊數、賽程等足資證明之資料)。
3、報名費繳費證明影本。
4、交通票價圖。
5、申請單位為本市各公私立高中,申請人員均需加附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單位
之職責人員職名章。
(三)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四)前款經本府審核通過核予經費者,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核定補助金
額公文檢附下列核銷資料:
1、市屬學校:核定補助金額公文影本、統一收據、收支結算表
。
2、非市屬學校:核定補助金額公文影本、統一收據、收支結算
表、支出憑證簿、原始單據暨印領清冊,若有申請基本補助
費者皆須掣印領清冊一併報本府教育局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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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對象已獲主辦單位、本府或所屬各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
補助對象在比賽期間,若有辱本市或團體等不名譽事件,經查證屬實
者,除追繳補助費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目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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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預算: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府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
,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止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