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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045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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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其他政府機關及本市各級學校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
者,得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專案核准,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