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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2: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勞障字第10900082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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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
  (以下簡稱本據點)充分發揮職業重建服務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及
  維護其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據點之多功能教室及會議室。
三、申請使用場地,應至本局網站線上申請,並於本局核准後,經通知限
  期繳納場地使用費,倘逾期未繳納,視為不依規定申請,本局得不予
  受理。
四、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十日前通知本局取消使用,
  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五、本局有政策或公務需要而必須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
  經核准使用場地之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辦理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
  用。如申請人停止使用,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不得請求任
  何補償。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經核准使用後始發
  現者,得撤銷原核准處分,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
    (四)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各種宗教法會活動,推銷商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六)其他致生本據點損害之行為,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七、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其相
  連之例假日不開放)。
八、申請人如需使用本據點公物設備或佈置場地者,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
    使用本據點公物設備及場地,應注意維護,並於離場前,請本據點工
    作人員檢查確認,如有毀損,應負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
九、使用場地,如需張貼海報、宣傳單或標語等文宣資料,應在指定地點
    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處理,並
    知會本據點工作人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