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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維護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
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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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以下地點:
(一)高低救助訓練塔。
(二)國際會議廳。
(三)特展區。
(四)多功能教室。
(五)訓練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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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及規費,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
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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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符合下列情事之一:
(一)災害防救活動。
(二)消防訓練。
(三)政府機關公務需要。
(四)其他經本局同意辦理之文教活動或非營利集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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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先與本局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
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本館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社團證書、團體立案登記、公司登記
證明文件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則免附證明。
3、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含:
(1)活動宗旨、內容、時間、場地使用範圍、流程、參加人數
及主要承辦人員。
(2)場地清潔維護計畫。
(3)安全維護計畫(僅申請使用高低救助訓練塔須檢附)。
(二)申請改期者,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書面(附件
二)辦理改期申請事宜。
(三)如遇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者,不受第一項申請期限之限制。
(四)本局於受理申請後七日內為准駁決定並回覆申請人。
(五)申請文件經本局核准後,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一次繳清費用及保
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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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經核准後,得退還費用之情形: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且於原使用日十四日前書面(附件三)通
知本局者,退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內書面通知本
局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火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申請人得於次一上班日七日內,以書面申請改期;如檔期未能配
合,退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特殊原因須收回場地或調整檔期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
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或協調更換檔期;如檔期未能配合,退
還全數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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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場地使用前、後,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會同本局承辦人進行現場勘查
,並簽具本館場地申請使用勘查表(附件四)、申請使用後檢核表(
附件五)及場地設備檢點表(附件六);申請人未參與現場勘查者,
由本局逕行勘查確認,如有損壞,由申請人概括承受。
場地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並維護環境整潔,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
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或未維護整潔者,本局得逕行處理之,所
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得由保證金扣除,餘額發還;如仍不足時,
得追償之。經勘查場地及相關設備、設施無損壞及其他違規事項,退
還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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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四周張貼宣傳標誌。
(二)禁止使用雙面膠帶等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本館場地之建築
及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活動紀錄等工作事項及所需人員,
皆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在室內增設座位,
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定容納人數。
(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燈光、音響、機房及控制室等各項
設備,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經本局同意
,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申請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
之責任。
(七)申請人應自行負責使用場地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事後
垃圾清理等工作。
(八)申請人應於活動前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等
;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辦理,並視活動危險等級斟酌提高理賠額度。活動期間如發生
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申請人應負全部責任。
(九)其他經本局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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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立即停止使用,並停
止其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權利一至二年,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者。
(二)使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使用過程中損壞本館場地或設備者。
(四)從事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政黨黨務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者。
(六)與申請活動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未能維持現場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公物者。
(八)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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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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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