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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9: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永字第109010124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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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以下稱本大樓)之出租及管理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稱環保局)。
三、本大樓之出租及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及租賃契約
    辦理。
四、承租方式及租金金額如下
    (一)申請承租本大樓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向環保局提出,
        經審核同意後,與環保局訂定租賃契約。
    (二)本大樓廠房或實驗室之數量、面積及每月租金金額如附表二。
    (三)契約簽定後,由環保局點交租賃標的;承租人無故不到場點交者
        ,於接獲環保局完成點交書面通知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提請異
        議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視同已點交。
    (四)租金以六個月為一期計收。
    (五)承租人應於承租前繳納首期租金及保證金,其保證金以二個月租
        金計算。
    (六)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除公務使用得免收租金外,其餘按附表二所
        列金額之六成計收。
    前項規定之承租方式及租金金額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者,不適用之
    。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賃契約,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
    還:
    (一)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經催告仍不繳付。
    (二)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使用。
    (三)自申請承租日起,未依法變更申請人名義。
    (四)申請人違反本要點及契約規定,並經環保局認定情節重大。
    (五)從事違反法令之使用。
六、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前點情形,租賃契約屆期需續租者,應於三個月
    前以書面通知環保局;未於期限前提出者,經環保局通知,未於通知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回覆者,視為不續租。
    承租人於租期內終止租約,其實際租賃之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環保局,並將租金、水費及電費等費
    用繳至遷離之月份。
    承租人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即搬遷者,其租金、水費及電費等費用,應
    計至簽約日之次月份止。
    承租人於租期內有延遲繳納租金情形,且遲繳累計達六個月者,環保
    局於租期屆滿後,得不同意其續租。
七、租賃契約終止或期滿時,承租人應將租金、水費及電費繳清,並將租
    賃標的騰空點交環保局,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有殘留器具、雜物
    者,承租人視為放棄,由環保局處理,並應給付環保局處理器具雜物
    所支出之費用。
    租賃標的於返還時有毀損或滅失者,承租人應負賠償損害責任。
    承租人逾期返還租賃標的,每日應按一期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占
    用期間之使用費,且不得主張續租。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