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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經濟環境
之衝擊,為振興經濟,就推升網路消費需求之產業提供獎勵,增加企
業投資動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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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於本市新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
增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法人,並投資下列事業
之一者:
(一)網路電商。
(二)電子製造。
(三)民生消費物流。
(四)雲端運算。
(五)其他本府推動振興之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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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設立或增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最近二年經會計師簽證或國稅局核定之財務報表。但設立未滿二
年者,按實際設立年度提供;設立未滿一年者,得以依稅捐稽徵
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五)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稅申報書影本。但設
立未滿一年者,免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融資契約及融資利息繳納證明文件。
(七)無欠稅證明文件。
(八)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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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本府應於受理之次日起十日內通知
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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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得以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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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後,得於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限度內,酌給利
息獎勵,每案獎勵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但實際融資利率低於核
准獎勵利率時,依實際融資利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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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件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獎勵:
(一)核准文件。
(二)領據。
前項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府應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不予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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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得不定時派員實地查核投資計畫執行成果,申請人應配合查核。
申請人拒絕配合前項規定之查核,或所提之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
不實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原處分,並命繳回全部或
部分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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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同一案件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勵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