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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特訂定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借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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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向本局借展考古遺物(以下簡稱遺物),應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
局考古遺物借展明細表」(附件一)、簽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
遺物借展合約書」(附件二),並檢附展覽企畫書、包裝及運輸規劃
、展場設施及環境報告,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文洽本局提出申請,經本
局審查通過後,始得借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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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展單位應提出展場設施及環境報告,本局將綜合評估下列事項;必
要時,得進行展場現勘:
(一)審查借展單位之展場溫度、相對濕度、文物照明、展場配備、有
害生物防除及安全設施等條件情形。
(二)借展單位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
(三)展場現勘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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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典藏之考古遺物借出限制:
(一)未完成登錄及編目之考古遺物,不予出借。
(二)已納入本局展覽規劃及外借至他展覽者,不予出借。
(三)本局得因典藏品狀況及安全考量限制借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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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展之遺物,應於指定場所,會同借展單位逐項點交,並核對後填具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狀況報告書」(附件三),且借用者出
具保險證明後自行運回,不得以托運、郵寄方式為之,借展單位應負
責借期內遺物之安全維護,並依本局所開列保險額辦理牆對牆藝術品
全險(本局為要保人及受益人),提借及歸還之包裝、運輸及牆對牆
藝術品全險費用應由借展單位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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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展單位歸還借展遺物時,須經本局相關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桃
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遺物狀況報告書」無誤後,始完成歸還手續。提
借單位因實際需要需延期歸還,以書面說明,經本局同意後方得展延
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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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展文物不得典藏、轉借、出售,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有重製、清潔、
修復等改變藏品原狀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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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展期間,借展單位應善盡保管責任,遺物如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借
展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局,並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考古
遺物毀損滅失報告書」(附件四),且負損害賠償責任。遺物之賠償
,以本局所開列保險額為計價基礎,並視情節之重大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相關規定辦理,借展單位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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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展單位應於展覽布置、宣傳品、印刷品、出版品、媒體網站、視聽
或多媒體及其他衍伸商品等使用本局全銜,且相關著作中有引用本局
典藏考古遺物資料、圖像者,應無償贈送本局著作或作品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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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展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局得隨時終止出借,借展單位不得異議及
要求賠償,並應立即歸還,如文物有受損本局應請求賠償:
(一)違反本要點之訂定目的。
(二)違反合約書內容。
(三)違反公序良俗。
(四)涉及商業買賣行為。
(五)借展文物有損壞之虞或損壞者。
(六)其他損害本局權利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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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