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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護理機構設立或擴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12016825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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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護理機構依護理人員法第十六條
    第一項及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置或
    擴充之案件,特設桃園市政府護理機構設立或擴充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護理機構設立或擴充事項之諮詢。
    (二)護理機構設立或擴充申請案件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護理機構設立或擴充事項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
    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
    長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事專業、公共衛生、社會公正人士、法律
    專家或民間團體代表遴聘之。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代表機關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並置幹事一人,由本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護
    理機構管理股股長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辦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同意始得
    決議。
    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