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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18879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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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不動產,指政府機關(構)無償提供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用之不動產及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
用途所購置之不動產。
第 3 條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其管理人應登記為本中心,所生之收益,為本中心之
收入。
第 4 條
本中心應辦理公有不動產檢查。
監督機關應對本中心之公有不動產辦理定期檢查,並視其需要辦理不定期
檢查。檢查結果並得納入績效評鑑內容。
第 5 條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情節重大者,應檢
具有關證件以重大事項陳報監事會審核後,提報董事會,並報監督機關依
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計算、收
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相關規章,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
報監督機關備查。
前項出租應以書面為之,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
,並應予公證。但政府機關(構)承租者,得免予公證。
第一項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出租對象及租金之計算,適用桃園市社
會住宅出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中心管理之公有不動產,應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
表,報監督機關審核。屬國有財產者,並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第 8 條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各
公產管理法令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