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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90197970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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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
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各項航空城計畫工程業務推展、綜合性計畫、統籌年度相關
    預算編列、經費執行控管、跨機關工程案件協調窗口、地上物查估及
    複估等事項。
二、工程設計科:各項航空城計畫工程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等事項。
三、土木工程科:各項航空城計畫工程之履約管理、施工管理、驗收及移
    交接管等事項。
四、工程管理科:各項航空城計畫工程之督導、管考、施工品質查證、材
    料設備抽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施工抽查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國賠爭
    議與訴訟案件處理、公關、新聞發布、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或本處員
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
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第 5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
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