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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因基地情形特殊致無法合理退
縮建築使用,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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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以下簡稱特殊基地),得不受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退縮建築規定之限制:
(一)依規定退縮建築後,基地建蔽率未達法定建蔽率上限者。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者。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屬逕為分割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範圍辦理分割。
2、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之
地籍範圍相同。
3、屬區段徵收發給之抵價地及公辦市地重劃分配之原始土地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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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基地得依附圖檢討退縮建築,併同建築執照審查程序辦理。
特殊基地與鄰地合併檢討後依規定退縮建築仍未達法定建蔽率上限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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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基地依附圖檢討後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者,得以騎樓或其他方式
設計,提送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