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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私設斜坡道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行字第109021474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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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市市區
    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明確私設斜坡道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私設斜坡道,指未經許可於道路二側橫越人行道設置供機
    動車輛或行動不便代步車具使用之設施。
三、處理私設斜坡道之權責機關,劃分如下:
    (一)本府養護工程處:位於本市編號道路(市道、區道)及寬度十五
        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
    (二)本市各區公所:位於本市寬度未達十五公尺之市區道路。
四、權責機關受理私設斜坡道通報後,經查證屬實者,應通知行為人限期
    拆除;屆期未拆除者,應列冊管理,並由本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及桃園
    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情形,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
    行或排水,且情節重大者,優先排定拆除。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