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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吳鴻森先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9024676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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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接受吳鴻森先生其親友(吳運彰及吳運豐先生)捐款新
    臺幣二百十萬元,設置獎學金專戶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大專、高中職學生。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
        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申請人依其學業成績傑出者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子女,得優先錄取。
    前項學校學生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學士後學士班(學程)、公
    費生、延畢生、進修學校及一年級新生。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名,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
    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證明文件。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
    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本局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
    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
    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獎學金
    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息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