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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獎勵補助者違反法令之獎勵補
助款追繳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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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濟發展局)應於每年召開桃園市產業發
展獎勵補助審議委員會三十日前,函請環境保護、勞工、水利、衛生
、消防、地政及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之地方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法令
主管機關)調查受獎勵補助者之違法情事。
各法令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函文之次日起十日內,彙整受獎勵補助
者自核准之日往後計算三年內之裁罰事實、法令依據,並函復經濟發
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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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發展局得召開獎勵補助款追繳認定會議(以下簡稱認定會議),
決定應追繳金額。
認定會議應由經濟發展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並由裁罰之各
法令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出席認定會議。
認定會議得請受獎勵補助者列席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出席認定會議者與受獎勵補助者間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事
由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其不能公正執行
職務時,經濟發展局得要求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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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追繳獎勵補助款金額以受領獎勵補助款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
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前項規定應追繳獎勵補助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受裁處罰鍰者
1、經認定會議認定裁罰事實情節重大,為受裁罰金額之一點五
倍。
2、經認定會議認定裁罰事實情節非重大,為受裁罰金額之一點
一倍。惟因同一裁罰事實經連續裁罰兩年以上,為受裁罰金
額之兩倍。
3、認定會議得審酌個案情形,減少應追繳之金額。
(二)受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者,追繳
獎勵補助款總額二分之一。
(三)受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者,認定會議得審酌個案情形
,決定應追繳獎勵補助款總額之比例,但不得超過獎勵補助款總
額二分之一。
(四)所受裁罰內容含罰鍰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依前三款規定分別計算
後,加總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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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項規定之獎勵補助款總額,指作成撤銷或廢止原獎勵補助處分當年
度及其前三年度內,本府依本自治條例已撥付之獎勵補助款。 |